未給員工進行足額繳存中央公積金沖上熱搜,必須通過強制企業繳存?不繳要補償嗎?

這個話題可以熱火朝天的搜索,大概大部分的原因是很多人對公積金的理解不清楚,一直認為公積金是雇主的福利,而不是雇主的義務。 也就是說,企業不需要繳納職工公積金,如果企業繳納,企業福利較好;不繳納,不違法。

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企業必須為職工存入公積金。

今天,邊肖就帶你了解關於公積金繳存的七大誤區。

單位企業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法律理論依據嗎?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屬於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存款登記;

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新設立的單位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研究中心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費登記,並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文件。 到受托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立或劃轉手續。

既然是“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款登記,意味著單位對職工存放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不支付則是違法的。

單位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也是違法的。

單位不依法進行繳存住房保障公積金,承擔一個什么樣的責任?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限期內辦理訂單;逾期未辦理,罰款1000萬元至5000萬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未辦理住房強制性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進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通過申請中國人民對於法院強制要求執行。

員工自願承諾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事後能否悔改?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但如果違反法定義務,盡管職工事先自願承諾不存入住房公積金,但如果有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將責令各單位補足住房公積金。

法律義務不因任何人或單位的承諾或約定而免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納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和合法性。因此,職工的承諾並不能免除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勞動者以用人企業單位未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主張解除勞動服務合同的經濟發展補償,能得到社會支持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本條沒有規定。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意外保險

一些職工沒有向用人單位存入住房公積金,為什么會得到經濟補償?

用人企業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服務合同管理不符合社會經濟環境補償的支付情形。但如果我們將此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則導致相關規章制度的內容就是違法,即“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符合世界經濟風險補償的支付情形。

舉個例子可以幫助我們大家理解。

2012年12月10日,華華進入河南華源萬建遼超市有限公司工作。 2016年6月1日,華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6月23日為支付住房公積金達成調解,公司同意補足住房公積金。法院認為工人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公司沒有為某一朵花支付住房公積金,直到某一朵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才與某一朵花達成協議並支付費用,因此,華某單方面提出的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要求應受到法律保護,公司被責令支付華某9087.33美元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勞動者原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要求經濟補償。但本案中,由於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一定期限後或者在一定條件下才應當繳納住房公積金,結果公司規章制度違法,員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與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存在爭議為什么我們不能進行起訴?

因為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范圍。 這裏,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一二一號認為,勞資雙方就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負責催繳的問題發生糾紛時,侯某要求紅梅補足住房公積金的主張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職工投訴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一年還是三年的時效?

時效制度可以直接追溯到國務院《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工作條例》實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單位(包括單位本身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方式確定:

單位從未存入住房公積金的,自本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日起,原則上補足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繳存。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進行或者企業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研究中心可依據當地社會勞動教育部門、司法資源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發展統計相關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研究中心責令企業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屬於中國行政工作行為,不受一年仲裁時效、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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